登录  
 加关注
   显示下一条  |  关闭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立即重新绑定新浪微博》  |  关闭

南峰偏南

追逐探险的心灵

 
 
 

日志

 
 

寒冷  

2008-12-26 11:53:13|  分类: 姑妄言之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下载LOFTER 我的照片书  |

 

寒冷

 

 

08年就要过去了,却又看见了一件并不怎么愉快的事。

 

早上,在路边的电话亭上就看到了这个:

 寒冷 - 六一 - 六一的博客

(图片摄于城关区东部)

 

读了这封抗议书,我突然想起来了:自从上周五起,暖气就不热了。21日冬至节那天可能是兰州最冷的一天了,西伯利亚寒潮带来了刺骨的寒风,气温降到了零下12℃。室内的温度也只有十几度吧?在那样寒冷的状况下,家中有老人与小孩的家庭情况会更糟糕,“小儿清鼻流,老人打瑟瑟”的情况是可想而知的。更别提病人了。

 

暖气不热或者停暖的根本原因是:电厂的供暖管道暴了。

 

联想到上周四,电厂那边的供暖站内蒸气腾腾,阵阵巨响,巨大的压力使气体从窗户缝隙喷溅出来,一些穿工作服的工人正在忙碌。果然,当天夜里就停暖气了。第二天,学校也贴出了停暖、停电的通知。并警告说可能会推迟供暖。

 

经过了最冷的冬至,这一周气温仍然很低,还好,温度在逐步回升中,也基本上不刮风了。但暖气管只是微温,一些地区如宿舍、一些居民区内,保证不了室内舒适的温度。直到今天(周四),已经整整一周时间过去了。

 

于是,抗议书来了。

 

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人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愤怒。在这样恶劣的气温背景下。在今冬暖气费上涨50%的大背景下。

 

我认为至少有二个受批评的对象:供热企业处理故障的反应不够迅速,至少是没有及时地将解决问题的努力公之于众,在一周时间内,工作效率低下,应该受到批评。还有一个要批评的对象是政府。政府应该过问一下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抗议书”中的意见:“政府有责任,不能无做为;天寒需问暖,和谐共建立”。

 

还依稀记得CCTV新闻《中国周刊》曾经以兰州取暖费听证会做过一期专题,从居民代表的坚决反对声音,到供暖站因煤价飞涨而缩减燃煤储备的无奈叹息,我都听到了,看到了。但又能怎样呢?企业有成本,民众要保温,政府倡和谐,谁能解决实际矛盾呢?到最后,我们沉默的大多数人,不都是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上交了取暖费吗。我们认为,我们是与政府、供热企业三方达成了一项契约:我们上交了上涨的取暖费用,我们就能够享受到相对应的比较优质的供热服务。但现实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有理由愤怒,有权利表达不满的声音。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称:“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契约的原则。虽然理论可以过时,但精神实质仍然熤熤生辉。

 

然而,民众表达自己不满声音的渠道太少了,于是,这个街道上的电话亭就成了公共发言板,因为我们找不到、或者是没有值得可信任的表达自己声音的渠道。或许,在某种程度上,网络博客与现实中那个电话亭有相似的功能,是我们可以借助的“公共发言板”,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电话亭上的“抗议书”可以被人为地撕掉,没有人会在意;网络博客上的“公共发言”更可能被淹没在万万亿亿、鱼龙混杂的信息、声音的洪流中,无声无息。谁在意呢?人们仍然是沉默的大多数,是弱势群体。

 

所以,电话亭上的抗议书,还有这篇博客上的微弱声音,都不过是“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只能过一过嘴瘾罢了。“就是不供暖,流氓我怕谁”,只能是表达我们愤怒与失望的情绪罢了;“怨气已冲天,还我暖气费”只不过是一声无可奈何的叹息。

 

今天晚上回家时,在小区内,看到了又有一些管道维修工人在工作;在室内,管道的温度终于达到了正常,气温很舒适。早上并不怎么愉快的心情,现在,好一些了。

 

                                                                                                                    (写于12月25日夜)

  评论这张
 
阅读(142)| 评论(1)

历史上的今天

评论

<#--最新日志,群博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博主推荐--> <#--随机阅读--> <#--首页推荐--> <#--历史上的今天--> <#--被推荐日志--> <#--上一篇,下一篇--> <#-- 热度 --> <#-- 网易新闻广告 -->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博主发起的投票-->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8